关于代驾租车合同的性质认定及法律适用,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。一种观点认为,代驾司机受承租人之指示完成特定驾驶工作,类似于雇佣,代驾司机之过错应由承租方承担;另一种观点则认为,代驾司机系受出租方之指派完成特定工作,类似于承揽或委托,故代驾司机之过错当由出租方承担。

承租人不能自由选任代驾司机,对代驾司机的指示也极为有限。在代驾租车中,承租人对代驾司机的选任没有完全决定权,一般是由出租方直接指派,或是在出租方给定的司机中进行选择。相反,代驾司机一般与出租方有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,出租方对代驾司机有充分选任权,选任责任应当由出租方承担。
而且,代驾司机是以其自身的驾驶技术为承租人提供驾驶服务。承租人一般只是指定行车路线或行车目的地,而不会对司机的驾驶操作进行具体指示。运送事故与承租人的意志无关联性,其责任风险当然不应由承租人承担。代驾租车合同可参照适用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。代驾租车合同属于无名合同,可以参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有关规定。
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,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。代驾租车合同是承租人支付租车费,出租人提供车辆和驾驶人员以完成运送服务的合同。两者主要区别在于:代驾租车合同中承租人可自行选择出行时间、线路和车辆,且费用相对较高。若将事故责任风险分配给承租人,显然会使承租人负担过重。
而参照客运合同之规定,将运送事故责任风险分配给出租方,则能较为合理地平衡双方的利益。代驾租车合同属混合型无名合同,是由汽车租赁合同与代驾服务合同共同构成。在汽车租赁合同中,出租方主要承担提供车辆以及车辆的瑕疵担保责任,不承担驾驶事故责任。
而在代驾服务合同中,从行业惯例来看,驾驶事故责任一般是由代驾公司对外承担,再由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按约定比例分摊,承租方不承担责任。根据混合型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结合主义说,可分解混合合同的内容,使其各部分分别适用法律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,同时依据行业通常惯例,驾驶事故责任应当由出租方承担。